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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柳某与左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左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508号原告:柳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被告:刘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左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柳某。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