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俞彬、高灿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彬,高灿东,姚敏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彬,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灿东,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敏鹤,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华,福建臻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俞彬因与被上诉人高灿东、姚敏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俞彬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而非福清市,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高灿东、姚敏鹤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根据福清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俞彬及姚敏鹤的户籍地均为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俞彬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应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