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钱后云与钱焕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后云,钱焕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3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后云,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雷,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焕林,男,1923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炜,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后云因与被上诉人钱焕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钱后云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钱后云明确提出起诉状上的签字并非钱焕林本人书写,起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此却未进行核实。2、钱后云已经举证证明,在本案一审前钱后云就已经将114万元的款项通过汇款形式交还给游××,同时钱焕林代理人认可其所主张的70万是钱焕林交给钱后云1**万元中的一部分,因此钱后云并不实际占有本案款项,该款项是钱焕林与游××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分配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钱焕林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钱后云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的起诉确实是钱焕林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70万元所有人是钱焕林,钱后云只是保管人。本案款项是钱焕林直接支付给钱后云的,其理应予以返还。钱焕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钱后云返还我7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钱后云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钱焕林与钱后云系父女关系,2015年1月2日,钱焕林通过北京工商银行向钱后云转款70万元。2015年1月5日,钱×1、钱后兰与钱后云达成赡养协议书,约定老人存款作赡养之用。2015年5月13日,钱焕林立代书遗嘱一份,上载明:立遗嘱人钱焕林和游××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子钱×1、长女钱×2、次女钱后云。钱×3系钱×1之子。我和游××因拆迁所获拆迁补偿补助款,除已花费的费用外,现有余额一百三十九万元,该款现由钱后云保管。另查,现钱焕林在钱×1处被赡养,游××在钱后云处被赡养。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1.钱后云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两种,证明其已将钱焕林主张的70万元汇给钱桂英,钱焕林对该证据不予认可;2.钱后云提交游××签字确认的装修费用明细表一份,证明自己为钱焕林、游××花费28万元。钱焕林对装修费用明细表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钱焕林向钱后云所汇70万元属于交付钱后云保管的钱款,因双方就保管的期限未进行约定,则钱焕林可随时要求钱后云返还此70万元,钱后云负有返还义务。庭审中,钱后云抗辩称已将此70万元转汇案外第三人游××,在钱后云无证据证明其是受钱焕林指令将70万元转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该抗辩不能作为钱后云免除返还义务的事由。同时考虑钱焕林与游××被不同子女赡养的事实,从保护、照顾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钱焕林要求钱后云返还7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钱后云返还钱焕林七十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主张以及法院确定的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是钱后云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本案事实,本案所涉及的款项为钱焕林和游××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项,性质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该款项的性质均无异议。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虽然钱焕林将钱款的保管权赋予了钱后云,但在钱后云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钱款交予游××之后,应视为其已向共有人返还了该款项。由于钱焕林和游××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钱焕林和游××在不同的子女处生活,但双方未明确将共同钱款进行分割,故钱焕林称钱后云未经过指示将钱款交给游××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的理由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本院不予采纳。钱焕林和游××对钱款的使用问题和分配问题,应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钱后云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钱焕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钱焕林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钱焕林负担(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颖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