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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川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市淄川双凤热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市淄川双凤热电有限公司,淄博松竹铝材有限公司,孟庆彬,刘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双凤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西张村西首。法定代表人:张美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淄博松竹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双沟村。法定代表人:王长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孟庆彬,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广平县。被执行人:刘立忠,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淄博市淄川双凤热电有限公司、淄博松竹铝材有限公司、孟庆彬、刘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