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伊斯德公司与温环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伊斯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立明,吉林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伊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小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伊斯德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7元,退还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