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甘立文与唐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立文,唐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民初3616号原告:甘立文,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雷俊杰,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被告:唐文娟,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原告甘立文与被告唐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勇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2017年7月17日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立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雷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文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立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文娟立即偿还借款150000元,并从2016年8月1日起按年息24%支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2、判令唐文娟支付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唐文娟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唐文娟因资金紧缺向甘立文借款。双方经商议,2016年4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幼儿园合作协议》,约定唐文娟将“宝贝之家幼儿园”50%股份转让给甘立文,约定价款为15万元,合作年限从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止,唐文娟保证每月15日固定支付利润4000元。同时约定甘立文不介入管理,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唐文娟所谓的幼儿园早已没有经营,双方也并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因此,本案甘立文与唐文娟双方法律关系实为借贷。由于唐文娟仅支付了2016年7月前的利息,其后一直拒绝支付利息,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因立即向甘立文偿还全部本息及违约金,甘立文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甘立文与唐文娟于甘立文在新都长龙社区从事修建业务时相识,唐文娟因资金紧缺,主动向甘立文提出合伙办理幼儿园,并承诺甘立文其可以不参与经营,只投资,将按期向甘立文分红,双方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了《幼儿园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1、甲方(即唐文娟)自愿将原有的股份转让50%给乙方(即甘立文)(成都市新都区三河场XX社区XX市场宝贝之家幼儿园),乙方自愿出资150000(壹拾伍万元整)入股宝贝之家幼儿园,占其股份50%;2、合作年限2016年5月1号到2019年5月1号,如中途终止甲方将退还乙方全部投资,(甲方保证每月15日按时支付乙方利润4000元(肆仟元)人民币,从2016年5月15日开始支付乙方。一年以后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每月,如果收入可观可继续增加);3、乙方不介入管理,也不承担幼儿园的日常开销,设施更换,房租,园内装修,民事责任,及大小安全事故,甲方必须全部承担管理;4、违约责任甲乙双方都遵守以上条款,好好合作,如一方违约其中一条,向另一方支付5万元整违约金等内容。该协议由双方亲笔签字捺印。但双方并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故双方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甘立文于当日将所有款项转给唐文娟,通过银行转款110000元到唐文娟账户,又通过ATM转款20000元,唐文娟原来借甘立文30000元未还款,折抵现金20000元,共150000元,唐文娟收款后于当日向甘立文出具了收据,收据载明:“收到甘立文入股宝贝之家幼儿园股份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经手人:唐文娟(捺印)”。根据甘立文陈述,在幼儿园经营管理过程中,唐文娟先后支付了三次款,2016年5月10日第一次付款4000元,2016年7月13日第二次付款4000元,2016年11月21日第三次付款1000元,唐文娟付款至2016年11月21日止,之后一直未向甘立文支付款项。另查明,宝贝之家幼儿园没有办理办学许可证,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虽签订协议时幼儿园实际在经营,但幼儿园于2016年年底停业。甘立文多次向唐文娟催收款项,但唐文娟一直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付款,引起纠纷,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甘立文提交的有:1、甘立文、唐文娟主体身份信息;2、甘立文、唐文娟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的《幼儿园合作协议》一份;3、唐文娟以宝贝之家幼儿园名义向甘立文出具的收据一份;4、甘立文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5、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3份。本院认为,本案系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因为甘立文、唐文娟在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作为乙方的甘立文不介入管理等运营活动,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按借贷关系处理。本案中,甘立文为证明其借款150000元给唐文娟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双方亲笔签名捺印的《幼儿园合作协议》、收据、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甘立文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现幼儿园终止经营,对甘立文要求唐文娟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甘立文要求唐文娟偿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要求唐文娟按合作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甘立文同时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50000元的违约金,总计超过了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的50000元违约金,我院不予支持。资金利息损失从2016年11月22日(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甘立文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利息损失,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上述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甘立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文娟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梦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