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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锦梓与王斌、济南宝凯物流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梓,王斌,济南宝凯物流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731号原告:王锦梓,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斌,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济南宝凯物流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与山建路交汇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平阴镇黄河路1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梓诉被告王斌、济南宝凯物流有限公司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梓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锦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王锦梓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亚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