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崇斌与殷敏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斌,殷敏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892号原告:赵崇斌,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殷敏研,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赵崇斌与被告殷敏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敏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4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3年10月,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18440元,并写下借据约定于2014年4月还清。但借款后.被告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殷敏研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举证和提供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上述证据和事实,经庭上举证、核证,原告保证其真实,本案亦不存在影响证据证明效力的因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立下一份《借据》,借条载明:本人殷敏研借到赵崇斌现金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肆佰肆拾元正(¥18440元),期限到2014年4月全部还清。借款人:殷敏研(捺印),身份证号码。本院认为,被告殷敏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殷敏研欠其借款18440元,提供了《借据》予以佐证,且《借据》上载明“借到”,原告在庭审中又确保其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保证本案的债权债务不存在非法债务的情形,并愿意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案亦不存在与之相矛盾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殷敏研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殷敏研偿还借款1844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敏研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18440元给原告赵崇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殷敏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欧凯华审判员  罗月华审判员  杜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翔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