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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邰拴刚、陈英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邰拴刚,陈英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邰拴刚,男,195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英周,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烈、唐丹瑶,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邰拴刚因与上诉人陈英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邰拴刚、上诉人陈英周分别于2017��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邰拴刚及上诉人陈英周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邰拴刚及上诉人陈英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上诉人邰拴刚负担710元,上诉人陈英周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红伟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