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振辉、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振辉,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振辉,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第七层。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峰,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吴振辉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振辉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后又于2017年4月20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振辉提起上诉后又于上诉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振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上诉人吴振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