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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振辉、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振辉,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振辉,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7号第七层。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峰,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吴振辉因与被上诉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振辉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后又于2017年4月20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振辉提起上诉后又于上诉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振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上诉人吴振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