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韩忠明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初264号起诉人韩忠明,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黄浦区。2017年7月14日,本院收到韩忠明的起诉状。其诉称,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请求获取浦东新区政府履职保存的“三林楔形绿地(含部分配套开发用地)项目须占用集体耕地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和四至范围图纸的复制件信息。但浦东新区政府却向起诉人出具了2017(补)—114号《告知书》(以下简称114号告知书)。起诉人认为,起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浦东新区政府保存的,浦东新区政府称可上网查询,但起诉人不具备上网下载的专业知识。故现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浦东新区政府出具114号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经审查,114号告知书告知的内容为因起诉人韩忠明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故要求其在2017年6月22日补正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表》并反馈至浦东新区政府,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告知书未对起诉人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可起诉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忠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侯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