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南皮县立达车辆救援中心、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皮县立达车辆救援中心,单华,高卫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民终3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皮县立达车辆救援中心,住所地南皮。法定代表人:高景会,职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华,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山东枣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卫生,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上诉人南皮县立达车辆救援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单华、高卫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皮县立达车辆救援中心、被上诉人单华、被上诉人高卫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皮县立达车辆救援中心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单华辩称,南皮县立达车辆救援中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卫生辩称,南皮县立达车辆救援中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单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及经过(详见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沧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原告单华系本案鲁D×××××,鲁25**挂的实际车主,其提交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和评估费发票,证明被烧车辆价值损失为67430元,评估费2500元,营运损失每月25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没有证据提交),按3个月计算合计75000元,原告主张车辆损失13万元。本院认为,该案系因交通事故救援而引发的诉讼,救援的目的是将事故车辆由事故发生地托运至安全停运场所,双方形成是包含运输关系的有偿服务合同关系,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交通事故后1T5个亦时左右,被告高卫生驾驶前敕援车辆拖拽2、3公里后发生的着火事故,系对上起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阻断,本案的案由应为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13万元的车辆损失。被告高卫生系第一被告处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无故意及重大过失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一被告承担,因此被告高卫生不对本案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被告南皮县立迖车辆救援中心有将原告车辆安全运达安全停运场所的义务,虽交警部门出具无法查清该起事故起火的原因,但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根据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经山东光政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为67430元,评估费为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运损失,原告主张每月25000元,按3个月计算,合计75000元,因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皮县立达车辆救援中心赔偿原告单华车辆损失67430元,评估费为2500元,以上共计69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认为,。综上所述,南皮县立达车辆救援中心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位海珍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