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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尚坤与莱芜远洋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毕研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坤,莱芜远洋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毕研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488号原告:尚坤,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生,住莱城区。委托代理人:朱从义,莱芜莱城鹏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芜远洋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和庄村和庄商业街2号。法定代表人:毕言波。被告:毕研超,男,汉族,住莱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晓,莱芜莱城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坤与被告莱芜远洋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毕研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坤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远洋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毕研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坤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尚坤负担。审判员  朱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