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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相颜与卢钦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颜,卢钦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15号原告:刘相颜。委托代理人:黄佃军,临沭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钦柏。原告刘相颜与被告卢钦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相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相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相颜负担。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