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相颜与卢钦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颜,卢钦柏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15号原告:刘相颜。委托代理人:黄佃军,临沭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钦柏。原告刘相颜与被告卢钦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相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相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相颜负担。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