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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德从与马淑芳、王义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从,马淑芳,王义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625号原告:王德从,男,194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户籍地: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英。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中华。被告:马淑芳,女,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户籍地: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霞,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的女儿,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国,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的儿子,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义若,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户籍地: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霞,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的女儿,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国,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的儿子,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王德从诉被告马淑芳、被告王义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德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 静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綦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