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109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