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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109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