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77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款人民币40000元,后本院以(2017)陕0825执126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的工资账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