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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贺金辉与被上诉人刘志勇原审被告郭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金辉,刘志勇,郭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金辉,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淙娟,女,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勇,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郭恩,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贺金辉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勇,原审被告郭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第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志勇在一审中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为借条和出庭证人贾新振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审被告郭恩出具借条,拿走现金,而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贺金辉庭审陈述郭恩租赁被上诉人刘志勇的车,将车抵押给他人后不能归还,根据中间人的指示给被上诉人刘志勇出具了25万元借条。那么被上诉人刘志勇与原审被告郭恩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刘志勇、上诉人贺金辉的陈述哪一个才是真实的。另,原审法院在一审时未依法向上诉人贺金辉送达开庭传票,剥夺了贺金辉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第17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金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