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滕晓伟与吴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晓伟,吴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2219号原告:滕晓伟,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钣金工,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洪河乡平原村柳家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龙,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新生街4委新政社区正阳街。原告滕晓伟与被告吴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滕晓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晓伟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玉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晓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滕晓伟负担。审判员 赵文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