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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滕晓伟与吴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晓伟,吴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2219号原告:滕晓伟,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钣金工,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洪河乡平原村柳家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龙,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新生街4委新政社区正阳街。原告滕晓伟与被告吴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滕晓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晓伟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玉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晓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滕晓伟负担。审判员  赵文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