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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刁秋柱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66-1号被执行人刁秋柱,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执行人刁秋柱为罚金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晋08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刁秋柱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