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刁秋柱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66-1号被执行人刁秋柱,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执行人刁秋柱为罚金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晋08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刁秋柱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