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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叶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15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程叶风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一月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340406199101023615住址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龚集村陈队2-1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4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7]145号指控事实2016年4月2日11时许,陶志杰(已判刑)因陶磊欠加油款发生纠纷,双方在电话中相互辱骂,后陶志杰驾车邀陶小三(已判刑)、葛敬(已判刑),陶小三又邀请被告人程叶风,四人乘车赶到潘集区夹沟乡薛集村。在该村村民陶华道家,陶志杰先下车与陶磊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后陶小三、葛敬持木棍伙同被告人程叶风参与殴打被害人陶磊,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左侧睾丸挫裂伤后坏死被摘除。2016年7月20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陶磊左侧睾丸缺失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创为轻微伤。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从轻处罚。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叶风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程叶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金本永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张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