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孟庆华与凯里市中心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华,凯里市中心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910号原告:孟庆华,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从江县人,住从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廷铁,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从江县人,住从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凯里市中心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东路5号纵横坐标广场A栋8楼4号。法定代表人:刘义光,董事长。被告: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纵横坐标广场A栋8楼6号。法定代表人:刘义光,董事长。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华诉被告凯里市中心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华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孟庆华负担。审判员 何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艺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