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顺强与郭剑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强,郭剑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270号原告:王顺强,男,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郭剑定,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受理原告王顺强与被告郭剑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郭剑定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王顺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