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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顺强与郭剑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强,郭剑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270号原告:王顺强,男,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郭剑定,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受理原告王顺强与被告郭剑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郭剑定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王顺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