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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燕霞与张桂英原审被告杨四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燕霞,张桂英,杨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燕霞(又名温金叶),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树,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英,女,194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秀(张桂英之女),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原审被告:杨四,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上诉人温燕霞因与被上诉人张桂英,原审被告杨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6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燕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温燕霞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燕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温燕霞负担25元,退还上诉人温燕霞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爱萍审判员  王瑞玲审判员  罗一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东子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