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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黄继文、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文,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黄继文。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晓群。黄继文与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4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桂03执协15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执行案件移送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4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新华审 判 员  杭德冰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