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4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方禾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方禾余,赵杰灿,方景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亦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禾余,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被执行人:赵杰灿,女,1969年8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被执行人:方景珑(曾用名:方经龙),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方禾余、赵杰灿、方景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方禾余、赵杰灿、方景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1402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宝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