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光辉与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辉,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351号原告:张光辉,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程继,曾用名杨普荣,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光辉诉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张光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光辉申请撤回对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继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辉撤回对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光辉负担。审 判 长 李国会审 判 员 顾孝勇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昌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