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成苍与保应仓、保应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苍,保应仓,保应林,李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329号原告:李成苍,男,生于1971年6月10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被告:保应仓,男,生于1979年3月17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应林,男,生于1975年5月1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第三人:李彦杰,男,生于1978年3月11日,回族,农民,宁夏中卫市人。原告李成苍与被告保应仓、保应林第三人李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黑学贵人民陪审员 马秀财人民陪审员 何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立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