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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成苍与保应仓、保应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苍,保应仓,保应林,李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329号原告:李成苍,男,生于1971年6月10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被告:保应仓,男,生于1979年3月17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应林,男,生于1975年5月1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第三人:李彦杰,男,生于1978年3月11日,回族,农民,宁夏中卫市人。原告李成苍与被告保应仓、保应林第三人李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黑学贵人民陪审员  马秀财人民陪审员  何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立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