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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为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