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运芳与肖云坡、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云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557-1号被罚款人肖云坡,男,汉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住西平县二郎乡韩桥村委**组。本院在王运芳与肖云坡、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云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肖云坡罚款2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