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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津顺天新能源、夏津县旭达工程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427民初430号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周建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冰,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善国,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公司)与被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华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顺天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XX对上述其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律师代理费34250元及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5日原告与顺天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顺天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约定月利率18‰,期限六个月。被告XX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顺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后顺天公司与原告重新约定了借款利息13‰,尚欠借款本金190万元及2017年3月21日后的利息未清偿。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对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主张的借款本金190万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被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2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自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每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8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金清偿完毕后开始偿还利息,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二、被告XX对被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有限公司放弃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且于2017年7月26日前申请解除对被告XX的银行账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四、若被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及XX出现一次不按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下的全部债务,被告夏津顺天新能源需另行支付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425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夏津县华芳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升审 判 员  孔笑金人民陪审员  张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荷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