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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迁安市木厂口镇杨纪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纪振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木厂口镇杨纪庄村村民委员会,纪振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2443号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杨纪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木厂口镇杨纪庄村。负责人:王树东,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潜,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纪振军,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杨纪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纪振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杨纪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杨纪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杨纪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杨纪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迁安市木厂口镇杨纪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冯玉清审 判 员  侯明亮代理审判员  陆赛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