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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天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天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天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德,范朝江,廖在红,彭远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02号申请人: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秦岭路。法定代表人:张亚楠,董事长。被申请人:遵义天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兴隆镇红坪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德。被申请人:遵义天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兴隆镇红坪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德。被申请人:彭德,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被申请人:范朝江,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被申请人:廖在红,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被申请人:彭远贵,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申请人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天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天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德、范朝江、廖在红、彭远贵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天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天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德、范朝江、廖在红、彭远贵名下银行存款58.99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天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天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彭德、范朝江、廖在红、彭远贵名下银行存款58.99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规格型号为R-2000iB/210F的机器人三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