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259山东云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云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云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开发区康汇大街西富源路25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辉,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生,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心。法定代表人:蒋贤春,该公司总经理。山东云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武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云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70250元,诉讼费4752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苏D×××××号东风牌汽车。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联发凯迪机械有限公司牵涉群案,其公司名下的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波执行员 熊金明执行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