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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姚添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姚添,陈曜麟,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洪钦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添,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曜麟,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从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文生。上诉人珠海市景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添、陈曜麟、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被告四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合同关系,仅因为其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为了能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强行将其列为本案被告,本案其余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涉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姚添在原审诉讼中要求涉案四被告分别作为买受人、施工单位、承建单位以及开发单位为合同债务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