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谢宗香与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宗香,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马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25行初6号原告:谢宗香,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广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216H。法定代表人:杨林武,局长。第三人:马春芝,女,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谢宗香诉被告定远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马春芝行政违法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宗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宗香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杨孝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