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7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苑大厦1207室。法定代表人贺延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煜,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甘泉县田园小区二楼。法定代表人纪斗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泽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电梯款63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8700元。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案件款100000元,7月20日支付了案件款53000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