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瑞、殷雅婷与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殷雅婷,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458号原告:张瑞,男,31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殷雅婷,女,3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住盱眙县盱城街道五墩村1-32号。法定代表人:余水金,职务不详。原告张瑞、殷雅婷与被告江苏庆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瑞、殷雅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殷雅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殷雅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殷雅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