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月爱与何洁灵、方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月爱,何洁灵,方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556号原告:罗月爱,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黎舸,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洁灵,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方志鹏,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原告罗月爱诉被告何洁灵、方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舸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起,原告向两被告(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的酒(茶)楼提供冻品等食品供货,期间被告陆续拖欠原告货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表示会尽力结清所欠货款但却迟迟未能支付。2017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对所欠原告货款数额核对后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2月底止,被告仍拖欠原告供应的冻品等食品货款合计510683元未支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关于何洁灵、方志鹏夫妇二人欠货款的分期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还款。但直至2017年1月15日,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分期还款承诺,即没有按期向原告支付首期应还的货款9万元。故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10683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收的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一份《关于何洁灵、方志鹏夫妇二人欠货款的分期还款承诺书》,内容主要为:截至2016年12月底止,经两被告(欠款人)与原告(收款人)对所欠货款核对后一致确认:欠款人仍拖欠收款人供应的冻品食品货款共计510683未支付。经欠款人与收款人协商后确定,欠款人承诺按如下分期还款计划支付所欠全部货款:一、欠款人在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每月15日前向收款人支付不少于9万元,共6期,支付合计金额:510683元;二、收款人的收款账户名称:罗月爱,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鹤洞支行;银行账号:62×××38;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欠款人若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的,收款人有权要求欠款人一次性全额支付剩余的款项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付;并且,收款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欠款人追收剩余所欠的货款及利息。该承诺书由被告何洁灵签名捺印,并代签代印了被告方志鹏的签名捺印。原告提供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送货单,显示收货单位为“清远四季酒楼”、“清远四季名宴”、“ling”、“四季茶楼”、“清远四季玲姐”,金额合计508683元。上述送货单均有被告何洁灵签名确认,部分送货单显示是“广州市荔湾区港雄食品厂送货单”。原告表示是其委托广州市荔湾区港雄食品厂送货,并提供了广州市荔湾区港雄食品厂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称有一份金额为2000元的送货单遗漏,已由被告在承诺书中确认总金额为510683元。另查明,两被告于2015年6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以两被告未按承诺书付款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采购商品并累计欠下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分期还款承诺书、送货单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两被告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故本院予以认定。虽然分期还款承诺书上被告方志鹏的签名捺印是由被告何洁灵代签代印,但因案涉债务是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分期还款承诺书,两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510683元,两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510683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0%计收,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洁灵、方志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510683元给原告罗月爱,并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付利息给原告罗月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07元,由被告何洁灵、方志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素梅人民陪审员 周翠贤人民陪审员 侯洁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嘉虹钟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