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田子升与王成贵、田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子升,王成贵,田旺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子升,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铺镇佛殿峁村。被执行人王成贵,男,汉族,绥德县四十铺镇王家坪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田旺洲,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铺镇佛殿峁村人,农民,住该村。田子升与王成贵、田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陕0826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成贵、田旺洲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田旺洲部分案款,被执行人王成贵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6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扬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