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376号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号江景大厦27层K2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平,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向阳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