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0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314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314号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观潮路399号江南一品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唐耀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民,经理。被告:秦建军,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