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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崇福老王皮草行与王仁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崇福老王皮草行,王仁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338号原告:桐乡市崇福老王皮草行,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皮毛市场内13-9号地块。经营者:王纪房,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叙龙,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康,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崇福老王皮草行诉被告王仁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崇福老王皮草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4元,减半收取1792元,由原告桐乡市崇福老王皮草行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秋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