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陈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陈治国,林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6231510X。代表人:戴涛,行长。被执行人:陈治国,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林丽丽,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与陈治国、林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共计277220.67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治国、林丽丽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治国、林丽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