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官荣与张自焰、福州远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官荣,张自焰,福州远通物流有限公司,卓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560号原告:韩官荣,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瑞震,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焰,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830958024。法定代表人:张自峰。被告:卓晶,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韩官荣与被告张自焰、福州远通物流有限公司、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州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官荣撤回对被告福州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苏俊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新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