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魏某忠、李某星、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魏某忠,李某星,王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7094号原告何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住址:宁夏银川市,身份证号码:64010。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忠,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星,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码:。第三人王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住址:乌鲁木齐市,身份证号码:65010。上述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魏某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星、第三人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14年7月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三方共同投资餐厅经营,经营地点系原告在龙岗区中海康城的铺位,三方因此注册成立深圳美道餐饮有限公司,其中原告的股权由第三人代持;2014年12月,三方协商约定解除合伙关系,并签订《解除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两被告将餐厅经营铺位退还原告,并在退出前按每月4000元(人民币,下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两被告以1元的价格受让原告在深圳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若违约,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在签订《解除合伙协议》后,两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也没有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原告曾于2016年11月起诉两被告,但因原告当时身在国外无法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现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租金4000元;2、两被告将深圳市美道餐饮有限公司王丁的股权转移至两被告名下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3、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于2015年2月1日已搬离商铺,未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是因为其根本找不到原告及第三人。第三人辩称,原告所述均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于2014年7月2日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共同投资经营名为“蒙古大营”的餐厅,并以魏振忠、李大星、王丁作为股东于2014年8月29日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海康城花园B区4-7栋157,即原告的商铺地址;三方约定合伙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魏某忠以现金方式出资80000元、占股30.77%,李某星以现金方式出资80000元、占股30.77%,原告何某以商铺使用权出资100000��、占股38.46%,原告在深圳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由第三人王丁代持。随后,原告、两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解除合伙协议》约定:1、解除《合伙经营协议书》;2、两被告应于2015年2月28日将龙岗区飞杨路中海康城B157铺位清理并交回原告使用,同时,两被告应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合作期间的租金,租金每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3、在协议生效七日内办理深圳市美道餐饮有限公司变更手续,两被告以1元的价格受让第三人所代持的原告股份,并且两被告应将深圳市美道餐饮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从原告商铺迁出,如两被告未按约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另查,两被告已于2015年2月1日搬出原告商铺并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1月前的租金。至2017年5月11日庭审时,原、被告尚未办理深圳市美道餐饮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手续;被告称因原告、第三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变更股权登记;原告称其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是因为两被告没有联系原告及第三人前去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庭审后,经本院协调,当事人各方已办理深圳市美道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伙经营协议书》、《解除合伙协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予以证明,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曾存在合作关系,于2014年12月30日解除合作关系并签订了《解除合伙协议》,根据《解除合伙协议》约定两被告应于2015年2月28日将龙岗区飞杨路中海���城B157铺位清理并交回原告使用,并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支付租金,虽然两被告于2015年2月1日搬离了商铺,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当天已向原告交付商铺并得到原告同意提前履行交付,故,两被告仍应支付2015年2月的租金4000元。协议还约定“在协议生效七日内办理深圳市美道餐饮有限公司变更手续,两被告以1元的价格受让第三人所代持的原告股份,如两被告未按约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关于办理公司股东变更手续,需要魏振忠、李大星、王丁三方共同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程序性资料,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动向对方协商要求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宜,而对方不予配合,对于迟延办理公司股东变更事项双方均有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未在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司股东变更手续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的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庭审后,当事人已经办理完深圳市美道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将深圳市美道餐饮有限公司王丁的股权转移至两被告名下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某忠、李某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瓅支付2015年2月的租金4000元;二、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32元,两被告共同负担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