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30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姚某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姚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431号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某,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姚某,男,汉族。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