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行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73行初372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君,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玖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强,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莎,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30985号关于第1822126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3月28日。本院受理时间:2017年5月19日。开庭时间:2017年6月13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8221264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原告诉称:诉争商标与第6953990号“蜜蜂工房MIFENGGONGFANG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9382513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从构成要素、呼叫、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诉争商标由黄色图形和图形头上的“E”构成,图形部分是完整的正面面对消费者的蜜蜂形象,象征着“希望、幸福及活力”,引证商标一是由图形、汉字“蜜蜂工房”及“MIFENGGONGFANG”构成,图形部分是四肢和触角均是朝右,且蜜蜂轮廓清晰,引证商标二是单纯图形构成,四肢和触角均是朝左,是写实风格的蜜蜂,三者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原告。2.申请日期:2015年11月2日。3.标识:4.指定使用服务(第37类、类似群3701;3705;3704;3706):维修信息;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申请日期:2008年9月16日。3.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6月13日。4.标识:5.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类似群3702;3704;3706-3707;3718):工厂建设;室内装潢;车辆保养和修理;游泳池维护等。(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鲁峰。2.申请日期:2011年4月25日。3.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13日。4.标识:5.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类似群3702;3704;3707):商品房建造;清洁建筑物(内部);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油站等。三、其他事实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和两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类似均不持异议,并向法院提供了诉争商标的宣传图片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均是由蜜蜂图形构成,设计风格形似,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故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品华人民陪审员 燕 云人民陪审员 宋启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陈少丽书 记 员 李益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