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鞠树林诉王简、程玉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树林,王简,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鞠树林,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住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山嘴子村。被执行人王简,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住朝阳县贾家店农场一分场。被执行人程玉梅,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树林与被执行人王简、程玉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简、程玉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程玉梅所有的辽N960**轻型普通货车一台后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