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程海莲、赵光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海莲,赵光领,赵光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54号申请人:程海莲,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学英,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丈夫。被申请人:赵光领,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被申请人:赵光献,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程海莲于2017年7月2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光领驾驶被申请人赵光献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程海莲以现金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海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光领驾驶赵光献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程海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如需续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祥 来自: